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粤医保函〔2022〕435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均无限制性政策,参保患者享受医保待遇也与其住院天数无关。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方面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医保定点管理政策
根据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掌握出入院诊断和指征。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医疗费用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转院或减少医疗服务”的规定,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督导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出入院诊断、指征,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医护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将参保患者转院或减少医疗服务(如误导参保患者住院15天必须出院等),要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应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监督,优化医保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相关医保政策准确宣传和指引,重点防范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分解费用、降低服务质量等违约违规行为。
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虚假宣传医保政策规定,误导参保人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等违约违规行为的,应按省《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科室(部门)有违反医保协议或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经办机构可以对该人员、科室(部门)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的规定,或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条款严格进行处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和医疗服务质量双提升,确保参保患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