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 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控目标。确定我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为4500元,包括门诊诊查、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总和,不含种植体和牙冠等。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费用不得超过调控目标,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调控目标分别为4500元、4275元、4050元。
二、定价情况。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省医保局公布的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拆分子项目为28个),制订我市政府指导价(具体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