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pdf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