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医疗保障相关待遇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待遇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待遇标准,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其中,支付比例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确定。职工医保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为93%,退休为96%;居民医保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异地就医患者延续按就医地平均支付比例支付。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待遇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新冠疫情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文件和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依职能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