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