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办函〔2021〕5号)精神,结合省关于门诊共济实施办法延期执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2022年下半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个人账户待遇标准(详见附件《2022年下半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个人账户待遇标准》)进行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3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2022年下半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个人账户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2022年下半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个人账户待遇标准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说明:1.表中“非基层”“办理转诊手续”是指参保人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即每次门诊转诊的有效期为30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方可按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享受待遇,下同)在本人选定的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2. 表中“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是指参保人员经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标准
说明:1.表中“按我市原规定执行”按《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2.表中“当年我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1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为3822元/月。
3.表中“退休人员”是指已缴费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退休参保人,不含我市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201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
我市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201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已缴费满规定年限的,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0%(即126.80元/月)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
缴费未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退休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期间,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不计发个人账户。
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说明:表中“办理转诊手续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参保人员经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