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2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确定为6370元,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费率确定为5.5%。
以上缴费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1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