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政府指导价,我局牵头重新匹配《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价格,形成《江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更新医疗机构收费系统
《江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顺利实施,各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指导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导入本机构收费系统,在患者缴费时将收费和结算信息同步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疗收费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江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执行我市公布的政府指导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同时,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2.江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