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广东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