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