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8〕1232号)规定,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情况,我局对《江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补充公布(详见附表),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