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药品采购改革,完善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保障体系,有效降低药品供应价格,提高药品保障供应能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参与药品采购改革,全市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采购平台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平台”)、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三、采购规则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实际需求,对需要采购的药品进行匹配,凡通用名相同、剂型相同、质量层次相同的,须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药品采购和选择采购平台。
1.属于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
2.医疗机构应对三个平台的药品进行比价,对通用名相同、剂型相同、规格相同的药品,选择价格低的平台进行采购。
(二)第(一)款规定以外或者价格低的平台无法足量供货的,由医疗机构在确保质优价廉的前提下,结合用药习惯、保障供应等因素,自主选择在省平台、深圳平台、广州平台采购。
(三)对于省、深圳、广州平台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搜寻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同时将采购的品种、数量、金额报属地医保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采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实施前,公立医疗机构与采购平台已签订的合同,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在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前,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的药品,可继续按规则在深圳平台或省平台签订采购合同,但新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含)3个月。
四、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属地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数量和价格、供应配送、质量安全和结算回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利用集中交易平台上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回款等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促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促进药品价格联动。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相关信息的备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负责药品采购相关政策的监督实施,加强与药品交易平台对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线上采购及集中采购,强化对药品采购、配送、回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教育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依据委托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依法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和结算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 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