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扶贫办、卫健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高质量做好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4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继续帮扶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规定予以保障。其中,我市继续帮扶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按江府〔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统一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二次救助按江府〔2019〕40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5日
抄送: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