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62
江医保发〔2020〕113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