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JMBG2020050
江医保发〔2020〕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保持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21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我市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336元执行,财政补助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50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6065元。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
(二)缴费费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0%(其中: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逐月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不含生育保险),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事项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相关要求继续按江府办〔2017〕47号文和上年度的参保工作方案执行。
根据《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66号)规定,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41号令)相关规定,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缴费标准和事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