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优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未经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就优化《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申请人确实无法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点除外)规定提交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网络核验、部门共享、信息核查等方式对所需要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人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手续;经核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无法核实所需要材料的,可由申请人对相关情况提供书面承诺并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书面承诺后按规定受理申请人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手续;经核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无法核实所需要材料,且申请人不提供书面承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并说明理由。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