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0〕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统一政策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对象、企业类型划分、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待遇发放、基金保障等严格按照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严格按照粤人社发〔2020〕58号文和粤医保函〔2020〕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符合粤医保函〔2020〕62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费率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由5.5%减征至2.7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0.5%不变,职工个人部分缴费费率2.0%不变)。各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二)延期缴纳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得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医保发〔2020〕13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企业类型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于2020年3月底前向各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各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用人单位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由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省规定的退费流程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四)社保待遇发放。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失业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各市(区)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医保发〔2020〕13号)的规定执行。
(五)强化基金统筹。各市(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83号)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178号)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按《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的规定,使用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见到实效,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上办”、“零接触办”,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市(区)要切实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监管责任,加强统计监测,认真做好基金运行情况跟踪分析,严格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加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正面宣传,全面准确解读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文本解读.docx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图片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