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 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按《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第九十八条执行。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和电子版药品统一编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目录”中的药品目录数据库;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对应审核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从2020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的通知.pdf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