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0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见附件《2020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江医保发[2019]114号_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pdf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