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接到某单位HR关于职工在生育奖励假期间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咨询。那么,根据我省现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奖励假期间有没有生育津贴享受呢?下面,让小编给大家详解一下吧!
目前,江门妈妈休产假是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产假98天(顺产)+奖励假80天,共178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为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为75天。
那么重点来了!80天奖励假期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呢?答案是……不可以的!
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有关,但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根据省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即由省计生条例所规定的80天的“奖励假”,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但用人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另外,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领是有期限的。为免影响待遇领取,请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情形,及时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人员类别 |
申领待遇限期 |
支付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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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
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 |
职工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 |
职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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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 |
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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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 |
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 |
职工本人 |
温馨提示:除了生育以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喔!附上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供大家参考:
假期类型 |
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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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 |
顺产的 |
98天 |
难产的 |
98天+30天=1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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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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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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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终止妊娠的 |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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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
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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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1天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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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
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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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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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 复通手术的 |
14天 |
注: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