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2023年江门市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辅助服务项目
二、实施时间
2023年4月至12月。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对拟检查的对象进行大数据智能筛查,分析存疑问题。
1.筛查检查检验、康复理疗诊疗项目。抽取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数据,根据数据筛查分析结果,抽取其中2家(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辅助服务。
2.筛查精神类疾病诊疗项目。抽取江门市全市范围内8家精神病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43家设置精神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数据进行分析,将分析后的疑似违规结算数据移送属地进行进一步核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属地核查结果,抽取其中2家(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辅助服务。
(二)按照江门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工作需求,为每次专项检查配备至少8人/组的专业人员参与辅助专项检查,其中应当包括至少3名医疗专家、2名财务专家(熟悉医院财务)、2名信息专家、1名熟悉医疗机构现场检查的专家,为专项检查组(含专业人员,每次至少15人,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供相关辅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用车、食宿、交通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反馈报告。
(三)在开展检查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疑似违规或违法情况,服务方应及时辅助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四、服务方资格要求
(一)服务方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仍在处罚期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采购;
(二)服务方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保经办业务、医保基金监管等项目服务经验;
(三)具备在国内、省内辅助有关医保部门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服务的经验。
五、验收方式
在完成服务内容后的5个工作日内,服务方可提出验收申请。服务方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至少完成并提供采购方认可的相关资料,同时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服务方已完成相关服务。
(二)服务方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及相关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采购方审核同意;提交的有关验收材料经采购方核定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六、项目经费及结算方式
(一)项目预算:项目经费最高限额16万元。
(二)结算方式: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支付办法,共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在签订合同后,按项目合同价总额的90%支付给服务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期款项在约定时间内服务方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后,支付余下10%的项目经费。若有异议,则协商进行结算。
七、提供材料
投标供应商根据服务方资质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重点提供:
(一)单位资质资格的简介和证明材料。
(二)响应服务内容和用户需求的具体方案。
(三)服务合同草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有关项目服务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首部和尾部加盖服务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服务单位名称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八、确定服务商
本项目属于自主采购项目。通过在江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项目采购公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服务商报名并登记。由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服务内容、报价、资质等条件进行现场评议,确定一家作为服务商。
十、违约责任
服务方须对采购方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服务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终止合同,赔付采购方全部项目支付资金:
(一)不接受采购方的监管。
(二)服务态度恶劣,给采购方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没有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内容完成服务,经双方协调还是不能按时完成。
(四)中选后将服务项目外包其他单位。
(五)不服从采购方对数据安全的管理要求,未经采购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告知、公布、发布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项目的有关数据。
十一、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江门市堤东路93号2楼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50-3992985
十二、公告时间
有效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14日(3个工作日),截止后不再受理报名。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