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于近日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总则、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相较于2017年的版本,本次印发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几点调整:逐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修订完善我市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完善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范围。
其中,《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最新文件规定,修订完善了我市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如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在生育保险方面,一是根据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符合生育保险和医保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对于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统一按国家和省的目录范围纳入报销,不再单独对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的生育待遇设置最低待遇定额标准。二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省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修订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参加职工医保外,应按规定一并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对部分先行支付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通过配套文件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