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我市印发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即1月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门急诊治疗方面,通知指出,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保障。
近期,“互联网+”医疗服务成为很多市民尤其是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求诊首选。通知强调,新增新冠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通知还明确要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推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