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有关标准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基本医疗保险三目中的乙类药品(含新冠治疗药品)、部分医用耗材(按照本统筹区内基金支付能力设定)、诊疗项目(“备注”栏标有“○”)的个人自付比例,以及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结合《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的实施,我局印发了《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有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和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支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有关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确保我市医保支付有关标准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一)明确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条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标准执行。
(二)明确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内固定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人工耳蜗等),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5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其它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单价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明确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诊疗项目中,“备注”栏标有“○”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为10%;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临床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外),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等医技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如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等)“备注”栏标有“○”的项目,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四)明确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统一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病房 A 级双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执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门急诊观察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分别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参保人出院日期支付标准和住院天数计算。
(五)明确诊查费支付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网上就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与《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同步实施。
(咨询电话:3992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