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文中规定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和我市原有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5个门诊特定病种构成。
(一)省规定的52个病种包括:1.高血压病、2.糖尿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5.脑血管疾病后遗症、6.帕金森病、7.癫痫、8.支气管哮喘、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0.肺动脉高压、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慢性乙型肝炎、13.丙型肝炎(HCVRNA阳性)、14.艾滋病、15.活动性肺结核、16.耐多药肺结核、17.类风湿关节炎、18.强直性脊柱炎、19.多发性硬化、20.骨髓纤维化、21.系统性红斑狼疮、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4.血友病、25.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26.C型尼曼匹克病、27.肢端肥大症、28.银屑病、29.克罗恩病、30.溃疡性结肠炎、31.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32.糖尿病黄斑水肿、33.脉络膜新生血管、34.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35.精神分裂症、36.分裂情感性障碍、37.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38.双相(情感)障碍、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41.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2.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3.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4.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5.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6.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7.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48.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49.恶性肿瘤(非放化疗)、50.恶性肿瘤(放疗)、51.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 治疗、免疫治疗)、52.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上述52个病种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均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执行。其中,我市原有病种“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照省规定病种“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执行。
(二)我市原有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5个病种包括:1.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2.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除外)、3.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外)、4.儿童孤独症、5.肝硬化(非失代偿期)。
上述5个病种中第2、4、5项病种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照我市原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即延续《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江人社发〔2018〕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1项“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的待遇享受有效期,在原江人社发〔2018〕203号文规定基础上,根据有关意见,调整为:0-17岁小儿脑性瘫痪患儿,认定后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超出年龄后自然失效。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患儿,因可治愈,仍需要每年办理续期年审手续,准入标准延续江人社发〔2018〕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3项“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外)”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参照粤医保函〔2020〕483号文对心脏、肺脏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有效期规定执行,待遇享受有效期统一为2年,即统一所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有效期。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50-399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