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2019]176号
JMBG2019005
解读文本: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应急〔2019〕176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应急管理局联系。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3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
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等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扶持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性质,扶持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管理扶持资金,资金采用因素法和竞争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集中财力支持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适应全灾种和“大应急”的形势任务,有效发挥专项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三)公共领域的安全隐患、涉及社会安全的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四)安全生产风险预警防控,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工作的推进;
(六)安全生产其他需要政府资金引导、调节或投入的领域。
第六条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江门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团组织等。一旦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以后不得申报扶持资金项目。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每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印发申报通知,受理扶持项目资金申请,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拟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把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划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在30日内办理合同签订,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报。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所属市(区)的申报项目,统一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项目。
第十二条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作为专项款单列,并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按资产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尽快组织启动项目开展工作,按照财政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材料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对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