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1、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1、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2、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3、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1、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2、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3、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4、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
建议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将《条例》纳入学法内容,将《条例》纳入政府党组培训、学习内容,各职能部门组织本行业系统召开《条例》的宣贯会议,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深入开展社会化宣传,通过学习培训、制作宣传手册(展板)、播放宣传短片、张贴宣传画报等形式,让社会公众知晓。
(二)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建议各级政府、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深入推动本地区、本系统应急救援机制体制建设完善,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及时开展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配齐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切实强化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能力。
(三)强化督促落实。
建议各级政府加强督导,将下级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作为对其考核依据之一;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动《条例》在本系统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