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江府〔2023〕26号),我局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6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涉及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含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贸易经营〕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外);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加油站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油站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五)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各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属于中央企业属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
二、委托内容和权限
(一)许可申请(包括发证申请和变更、补领、换证、注销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资质(资格)条件核准,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条件核准,并出具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公共服务备案,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公共服务,并出具备案证明;
(四)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发布许可公告。
以上事项自2024年1月22日起,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特此公告。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