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2023〕259号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足、用好,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现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应急〔2023〕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贯彻,并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下称《办法》),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和提取标准足额提取、据实开支、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
二、加强组织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加强统计分析。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突出问题,研究制订解决措施,切实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