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2023〕7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1〕216号)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等要求,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矿、停产停建整改矿、整合技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现就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贯彻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01号)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深入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为江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矿山逐一落实日常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要求每月开展1次定期巡查,汛期、节假日及敏感特殊时段要增加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各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和各镇(街道)互相协作,共同织密织牢矿山监管网络,着眼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能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心系国之大者,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充分认识和把握矿山安全风险较大的特点,高度警惕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危及生态环境的潜在风险隐患,靠制度管人管事,把驻矿盯守和巡查责任落实落细,坚决杜绝矿山安全监管盲区和漏洞。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辖区矿山驻矿盯守、巡查工作机制,建立各项巡查工作制度,做到定职定责定人。各县(市、区)要摸清底数,对生产建设矿、停产停建整改矿、整合技改矿逐矿落实驻矿盯守人员,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逐矿落实驻矿盯守、安全巡查人员,要确保驻矿盯守、巡查责任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同时要规范相关人员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置和报告程序,赋予其发现危及矿山安全重大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等权力,明确其督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紧急情况撤人演练的责任。要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驻矿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
(三)要加强联系对接。各级驻矿盯守和安全巡查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巡查责任,深入非煤矿山开展检查,切实发挥吹哨人的作用,认真履职,及时发现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四)要加强信息公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座矿山名称、地址、设计生产能力、开采矿种、开拓方式、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等基本信息以及地方政府领导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于4月28日前将辖区内每一座矿山主要驻矿盯守、巡查负责人报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要在网站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安全巡查责任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同时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请各县(市、区)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若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
附件: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1〕216号)
2.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01号)
3.《XX县(市、区)XX镇非煤矿山日常监管主体、驻矿盯守和安全巡查责任人清单》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游峰,联系电话:0750-327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