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2023〕6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78号)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78号)
2.《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2
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78号)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矿山企业,提高矿山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安全生产基础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基础科,主要负责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非煤矿山。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四、整治时间
2023年3月份至12月份。
五、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摸排整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2项任务:
(一)全面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改。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水、火、节理裂纹、伞檐、空洞、粉尘、滑坡等重大灾害和风险,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露天矿山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4)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全面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7.深入开展露天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露天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所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排土场,主要聚焦11个方面、107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届时市应急管理局将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进行抽查。
8.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9.扎实开展对矿山企业帮扶督导。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指导矿山企业,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10.全面开展监管监察能力自查自改。各县(市、区)要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各县(市、区)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11.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县(市、区)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市局将计划在5月份结合“组织对重点工矿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2.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领导要对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的通知》(粤安〔2022〕4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工作清单检查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从下半年开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将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组成督导组,届时对各地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要积极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六、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工作部署及本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制定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进行全覆盖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附件1《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于4月30日前一并报送属地矿应急管理部门,而后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全面检查,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市局将在5月至11月期间开展抽查检查。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一矿一册”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组,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管控,做好文件解读、业务培训、进展调度、督查通报、总结分析等工作,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县(市、区)要督促矿山企业抓好整改,并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各县(市、区)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有非煤矿山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属地监管部门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要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市局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从3月份起,每月底前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附件3)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请各县(市、区)明确1名联系人,于3月24日12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附件2)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请各县(市、区)迅速将《方案》传达至辖区矿山企业,并组织抓好贯彻落实。《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电子版)已发各县(市、区),请一并发至辖区矿山企业。
(联系人:游峰,电话:0750-3279253。)
附件:1.《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江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各市区联系人员名单》
3.《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