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4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指导督促各矿山企业正确采购、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各矿山企业要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凡是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同时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424号)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