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2022〕97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18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动的通知》(粤安办〔2022〕47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10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1〕129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及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188号)
2.《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附件2
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22〕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聚焦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非煤矿山安全责任,严格落实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责任,全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全面整改事故隐患,巩固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红线,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与落实“三个一批”(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企业部分
一是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5.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6.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8.“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9.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是对露天矿山方面的检查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 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排土场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三是对采掘施工企业方面的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6.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7.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8.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9.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10.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1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1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1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1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1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1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政府及部门部分
1.是否严格落实市县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2.是否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3.是否严格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4.是否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
5.是否严格项目行政审批情况。
6.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7.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
8.高陡边坡安全综合治理情况。
9.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10.开展“打非治违”与落实“三个一批”措施情况。
11.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12.解决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
13.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情况。
14.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5.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
16.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
17.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情况。
18.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本次大检查分为自查(包括企业自查、县(市、区)级自查、市级自查)、督导检查(包括市级督导检查、省级督导检查)、“回头看”检查共三个阶段。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在组织检查时,紧紧围绕此次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督查矿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
(一)自查阶段
1.企业自查
时间:5月1日至15日。
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1)、《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2)、《江门市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3)逐项开展自查并做好记录台账,便于各级检查,同时将自查情况录入《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企业检查表》,附件4),并严格按照“一矿一表”建立风险隐患台帐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非煤矿山企业在5月15日前将附件4《企业检查表》报送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做好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将劳务派遣、临时工以及其他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管理,统一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县(市、区)级自查
时间:5月1日至6月20日。
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开展两方面检查。一是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安办〔2022〕68号)各项要求,对照《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政府及部门部分)》(以下简称《政府及部门检查表》,附件5)逐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二是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相应企业提交的附件4《企业检查表》。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问题,强化精准执法,创新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开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能解决,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于6月20日前,将加注本单位检查情况的附件4《企业检查表》和自查报告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3.市级自查
时间:5月1日至6月30日。
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安办〔2022〕68号)各项要求,对照附件5《政府及部门检查表》逐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本地区自查情况,并形成大检查第一阶段报告(包括大检查工作进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同时于7月10日前将加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情况的附件4《企业检查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自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的自查报告和第一阶段报告是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各县(市、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督导检查阶段
1.市级督导检查
时间:7月1日至30日。
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有关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大检查工作落实。一是按照附件5《政府及部门检查表》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并审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自查报告,形成本地区大检查第二阶段报告。二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现场抽查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相应附件4《企业检查表》,并于7月30日前将加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情况的附件4《企业检查表》和本地区第二阶段报告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2.省级督导检查。
时间:5月1日至8月30日。
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将结合全省重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汛期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县指导服务等工作,届时对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大检查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开展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必要时约谈、曝光并全省通报。
(三)“回头看”检查阶段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重大安全隐患“清零”。各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聚焦关键问题、薄弱环节,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主责主业狠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扎实推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大检查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协调沟通,亲自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跟踪、督促、指导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上报检查情况。二要加强部署实施。要对标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组织研判本地区非煤矿山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有的放矢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矿确定检查人员,落实检查责任。三要加强推进落实。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定期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提请研究解决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要认真审查附件4《企业检查表》,发现走形式走过场的,要严查重处,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本企业大检查工作方案,对照附件4《企业检查表》及有关非煤矿山安全法规标准规程全面彻底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必须参加检查并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法问责,彻底整治到位。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一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严格实施“三个一律”(一律按照《非煤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办法》进行调查处置、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一律在应急管理局网站挂牌公告)。二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三要源头治理。立足“两个根本”,深入分析研判检查发现问题,查找深层次、源头性及共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统筹推进。各地既要全面排查,又要突出重点,把高陡边坡露天矿作为检查重点。一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非治违、非煤矿山重点县集中整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取得实效。二要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隐患开展“回头查”,确保全部清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通过发现企业的隐患倒查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与执法检查、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与检测、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治。
(四)注重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安全宣传“南粤行”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安全氛围。二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曝光力度,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兑现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13日前将本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检查情况表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江门市非煤矿山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6)、《江门市非煤矿山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7)、《江门市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清单》(附件8)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游峰,0750-3279253。
附件:1.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
2.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
3.江门市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表
4.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企业部分)
5.江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政府及部门部分)
6.江门市非煤矿山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7.江门市非煤矿山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8.江门市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