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为此,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五带头”,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此重视不够、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现将我市1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示警醒。
2023年8月9日,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台山某皮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要求
1.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2.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3.带头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4.带头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5.带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