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我市江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场所内存放了一批桶装物料,现场摆放了搅拌机、搅拌缸、化验等器材设备,疑似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生产场所占地约300平方米,现场存放用于生产的桶装化学品原材料,以及约300公斤的专用涂料产品(产品代码FT-20);且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按要求设置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的防爆设备设施,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取样检验,该批专用涂料(产品代码FT-20)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
经与司法机关共同研究认为,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江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把案件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这是我市近年以来查处的首宗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接下来,我市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保持高压态势,强力发挥刑事手段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
相关法律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