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乡村振兴局反映。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1日
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为长效消除我市列入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分层分类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补充医疗保障增强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构成的医疗综合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疾病时的医疗用药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内容
(一)资助对象
补充医疗保障资助对象为纳入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三类困难人群。)
(二)保障范围
1. 资助对象持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医保报销的治疗疾病药品,在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药品费用。
2. 其他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合规药品费用。
(三)保障标准
对申请人(或资助对象)当年内支付的药品费用,按照个人自付总额的80%给予资助,同一资助对象年度累计最高资助1000元(含1000元)。
(四)申请与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每季度最多申请两次,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
④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有效发票。
⑤以申请人名义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人需在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开户银行支行信息、银行账号)。
以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2.初核、复核。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干部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员对资助对象资料进行核实,逐户登门核查,摸清真实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情况属实的,村(社区)签署初核意见后,由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对申请人和资助资金进行复核。
3.公示、审核。经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开公示栏和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人民政府退回镇(街)乡村振兴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镇(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到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账户。
(五)监督检查
1.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统筹安排,并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镇(街)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资助对象自主申请;或由村(社区)党员、干部、监测员,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员、社工等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监测对象并协助其办理。镇(街)级财政部门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县、镇(街)两级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对象申请审核材料、资金使用专用台账、发放名册等救助档案,用于办理对象核定、标准核实、资金申报、发放、核查等业务,并加强档案管理。
3.镇(街)乡村振兴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救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当地救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4.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如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核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本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负总责、县(市、区)和镇(街)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充实保障基层工作力量,做好补充医疗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会同同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将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管理,加强资金发放全程监管,共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建立资助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核定资助对象,将本地区资助对象的各项数据录入江门市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
市县两级医保部门统筹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医疗保障制度,抓好资助对象医保政策落实,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提供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做好资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及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提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资助对象提供合理、必要医疗服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情况,统筹做好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2年1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