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2020年10月30日
江门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江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加快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0年底前,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各市(区)至少建成1家符合当地实际、比较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社区托育服务点)。到2022年,各市(区)至少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社区托育服务点)。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二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供给。三是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干部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探索在机关、国企、学校、医院等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干部职工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四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积极统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或改建场地,开办托育服务点,为就近居民提供便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不断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和健康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积极开展婴幼儿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4.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开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一是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中,要引导主营业务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等字样,明确经营(业务)范围。二是对延伸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书面告知卫生健康部门。三是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监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落实日常监管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管理负主体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四是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6.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7.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落实价格优惠。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三是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经营成本、服务程度等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益。贯彻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探索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育婴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适时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职能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稳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要依托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海报等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