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创建“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和“省卫生村”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中所指的市包括省内的地、县级市;《广东省卫生镇标准》中所指的包括省内所有建制镇;《广东省卫生村标准》中所指的村为省内所有行政村(管理区)。
二、申报考核条件
(一)市、镇政府(村委会)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创建目的明确,列入市、镇政府(村委会)工作目标,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创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自查已达到《广东省卫生城市(镇、村)标准》。
(二)有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和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应有各单项工作简要情况。
(三)已经取得年度“广东省卫生先进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先进镇”称号的市、镇。
(四)除四害工作有两项达到国家或者省的除四害标准。
三、申报程序
申报市(镇)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已达到《标准》的要求,可提出书面申请:
(一)地级市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
(二)县级市、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经地级市爱卫会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申报条件者,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市镇,由广州、深圳市爱卫会推荐申报。
(三)村(管理区)由各镇向县(市、区)爱卫会申报,经检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者,由地级市组织考核,报省审定。
四、调研及考核鉴定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组织调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进行调研。调研目的是掌握情况,复核申报材料,指导申报城市(镇)做好改进、提高工作。
省爱卫办根据调研情况,认为确实具备考核条件的市(镇),报请省爱卫会批准,确定考核鉴定时间,并向申报单位发出组织考核鉴定通知。
省爱卫办负责组织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考核鉴定委员会”进行考核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有关专业人员7-9人组成。
考核鉴定程序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按标准要求随机抽样进行现场考核,综合评议,写出评价意见,通报考核结果。
省卫生村的考核工作由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爱卫会负责实施,调研考核可参照省卫生城市(镇)的程序,各市在完成考核鉴定工作后按名次顺序上报考鉴定材料,省爱卫办将采取随机抽查办法进行复核。
五、命名、奖励
省爱卫会根据考核鉴定委员会的考核评价意见,对符合《广东省卫生城市(镇、村)标准》的市(镇、村)予以命名,并给予通报表彰。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六、巩固成果与监督
获得“省卫生城市(镇、村)”称号的市(镇、村),应做好巩固、提高工作,省爱卫会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办法,监督其巩固、发展情况。对巩固措施不力,工作明显滑坡,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七、有效期限与复查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和“省卫生村”有效期限为五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半年内应向省爱卫会申报复查(省卫生村向地级市申报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组织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半年不申报复查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