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指南 一、什么是“一般诊疗费”?我市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般诊疗费”就是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具体内容见《江门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表》: 江门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表
二、“一般诊疗费”医保如何报销? 答:“一般诊疗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具体按以下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1.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在选定的个人门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非我市参保人或不在自己选定个人门诊定点机构就医以及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外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举例一:我市某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假设其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50元未使用),其到自己选定的门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医疗费用共70元,其中:医保范围内药费60元,一般诊疗费10元,按规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30%,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70%,则由医保基金支付25元(60×30%+10×70%),个人支付45元,其中含一般诊疗费3元,此人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剩下25元(50—25)元。 举例二:我市某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假设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余额200元未使用),其到自己选定的门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医疗费用共70元,其中:医保范围内药费60元,一般诊疗费10元,按规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70%,则由医保基金支付37元(60×50%+10×70%),个人支付33元,其中含一般诊疗费3元,此人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余额为163元(200—37)元。
2.持《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登记病种,发生一般诊疗费按我市特定病种门诊支付比例规定执行,即城乡医保特定病种门诊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 举例三:某患有糖尿病的我市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假设其年度支付限额3600元未使用完),持《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到一镇卫生院门诊开降血糖的药,则镇卫生院按规定收取其一般诊疗费10元,因城乡医保糖尿病特殊病种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则由医保基金支付6元(10×60%),个人只需要支付4元。 举例四:若他是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则按规定支付比例为80%,则由医保基金支付8元(10×80%),个人只需要支付2元。 三、哪些情况下基层医疗机构不能另收“一般诊疗费”?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一般诊疗费:1.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2.取化验及各种检验结果;3.病人一次门诊医疗开多张处方,多种检查,多次治疗单,检查治疗科室不得要求病人另交纳一般诊疗费。4.参保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机构按原办法执行,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
|||||||||||||||||||||||||||||||||||||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