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
根据《江门市法制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引》(江法函〔2018〕100号)要求,现将《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见附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于2018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提出意见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6日
(联系科室:市卫生计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传真:3873867,联系地址:江门市星河路10号,邮编:529000)
附件
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建设配备,方便公民献血。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无偿献血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
(三)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江门市中心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所需必要的经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规划部门应当将献血屋(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的原则,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献血屋(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
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需求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并保障流动献血车停放不受干扰。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每年应当提供一定的免费或者优惠广告版面进行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江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区)公民人数及当年临床用血需求量拟定江门市直单位和各市(区)的年度无偿献血目标任务,于每年10月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实施,各区、市按下达的月计划逐月完成当地的每月采血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曾参加过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第九条 公民献血应当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 参加无偿献血者,所在地单位或组织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与应急献血的稀有血型和单采血小板等献血者,可视情况由江门市中心血站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二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检验、供血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具体做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成分血的,捐献每一个治疗单位按捐献200毫升全血计算。
本条款(一)、(二)规定免交的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资料到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血站办理报销,经费在同级财政列支。如临床用血费用已经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的,不得重复报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依法设立的本行政区域内血站提供的血液。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省内调配血液的,由调配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需要跨省调配血液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储存、运输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禁止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
(六)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本办法由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辖区外居民、港、澳、台、归国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参加献血和医疗用血的参照本市居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门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7日发布的《印发江门市无偿献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