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办的我局审批权限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申请执业登记。
为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我局制定了《市管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根据服务指南合理筹备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筹备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执业登记。
公告之日前已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的,仍执行原程序及指南;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仍按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程序及指南执行;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市管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2.市管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需提交资料目录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