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产后疫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本地分级情况,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即复工前,派遣员工的疫情防控由派遣单位负责;复工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参照本单位员工防控要求进行统一管理,派遣单位协助管理,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健康风险判定标准
高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分别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要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单位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应急预案。
(二)做好复工前准备工作。
各派遣单位在复工复产前要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所有单位后勤工作人员)。对派往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要督促用工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派遣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培训,并协助用工单位共同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做好八项工作,简称“八个一”:每个员工建立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开展一次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各派遣单位要督促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包括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评估合格后复工。
(三)落实员工分类管理。
各派遣单位要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被派遣员工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同时,要督促用工单位参照直接用工人员做好被派遣员工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根据提前摸底情况对返工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社区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14天。
2.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可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3.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自抵粤开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4.对于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四)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
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单位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需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湿巾、医用手套、速干手消毒剂、含氯消毒剂等物品,有必要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置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白大衣)、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手套。
(五)严格员工健康监测与登记。
返工后,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做好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如出现发热(≥37.3℃)、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指定专人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按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
(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公共区域疫情防控和管理。
1.聚集活动管理。原则上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缩短会议时间。提倡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根据《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高风险防控区内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暂停大型集中会议、培训、展览展示、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员工不得组织、参与聚集活动。中风险防控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大型集中会议、培训、展览展示、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员工减少聚集活动。
2.就餐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含单位食堂)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地区的暂停堂食,采用打包送餐到人的办法;所在县(市、区)为中风险地区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分批就餐,控制同时就餐人数,就餐饭桌和座位增加距离。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供就餐人员洗手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3.宿舍管理。员工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对通风不畅的宿舍应当安装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
(七)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要求。
1.通风换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应当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2.空调运行。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并关闭空调加湿功能,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定期对空调进风口、出风口消毒采用有效氯500 mg/L的消毒液擦拭;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
3.垃圾收集处理。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清洁消毒。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
4.自动扶梯、厢式电梯。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当佩戴口罩。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5.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地面应当保持清洁。停车取卡按键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6.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会议期间温度适宜时应当开窗或开门。建议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
7.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使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八)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1.强化宣传教育。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教育,让员工掌握正确佩戴口罩、清洁消毒等防护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在厂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海报挂图等宣传品。
2.加强个人防护。在进入厂区或施工现场后应当全程佩戴符合要求的口罩。接触粉尘的工作场所应当优先选用KN95/N95及以上可更换滤棉式半面罩、全面罩,定期消毒,更换滤芯,使用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止因喷雾、水幕、湿式作业淋湿滤芯而降低防护性能。接触化学毒物的劳动者,除配备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防毒面具(含滤毒盒)外,还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人员情况,选配具有防颗粒功能的滤棉。在宿舍、食堂、澡堂、地面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等区域可据地区分区分级情况,如需可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加强手部卫生,尤其是在佩戴和摘除口罩/面具、更换滤棉后,应当及时洗手。现场没有洗手设施时,可使用免洗消毒用品进行消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加强班后活动管理。休息期间,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不得聚集聊天、打牌等,降低聚集感染风险。
六、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一)出现散发病例。员工返工出现散发病例后,用工单位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
(二)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