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900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旅游厕所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深化厕所革命,优化旅游环境,向游客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游厕所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江门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推动江门市旅游厕所建设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厕所是指A级景区(指A~AAAAA级景区,下同)、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区)、红色旅游景区(点)、城市休闲公园、旅游综合体、游客服务中心、汽车营地、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场合所新建或改造的固定式公共厕所。曾获得中央、省、市扶持资金的旅游厕所除外。
第四条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推进实施,编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补助资金预算申报,制定和发布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旅游厕所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会同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制定,旅游厕所建设,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纳入上年度全市旅游厕所计划及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厕所建设名录、在红色旅游景区(点)新建或改造、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A 级、AA、AAA级标准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对纳入上年度全市旅游厕所计划及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厕所建设名录、在A~AAAAA级景区(或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城市休闲公园、旅游综合体、游客服务中心、汽车营地、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场所新建或改造的固定式公共厕所,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AA 、AAA级标准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旅游厕所权属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通知为准。
1.列入上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旅游厕所权属单位向所在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
《江门市旅游厕所建设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1);《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分细则》(附件2);有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
3.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依时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初评合格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二)复核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条件等对申报的旅游厕所项目进行复核。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厕所项目,复核通过后提交给评审小组评定。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
旅游厕所项目评定采取联合评审方式。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书面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有关评定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公示
根据评审小组的综合评分,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厕所项目纳入补助资金候选名单,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江门旅游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领取补助资金的旅游厕所权属单位要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标准实施管理,做到管理有效、干净无味、运行良好、免费使用。旅游厕所管理制度完善,包括保洁人员要求规范、保洁程序规范、保洁运行记录、保洁人员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客意见反馈簿等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体现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领取补助资金的旅游厕所权属单位要定期对所属旅游厕所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加强本地区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每年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厕所后续管理检查不少于2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权属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江门市财政局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联系人:李颖仪,联系电话:385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