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中办发〔2004〕24号),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列为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我省是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之一。2016年3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刻阐述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强调文化产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提出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目标。明确规定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适用范围、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制度机制、执法信息化、市场信用体系、执法运行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对2004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措施和成果作了深化巩固。6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市函〔2016〕427号),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对有关改革任务进行了细化。为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的要求,由省文化厅负责起草我省落实《意见》精神的有关文件。
二、起草过程
省文化厅高度重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中央《意见》进行深入研究、解读,并报请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省文改办协调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省网信办等部门座谈,共同研究落实《意见》主要措施。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文改办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改革实际,省文化厅代拟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等有关省直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文广新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29个单位的复函,收到修改意见84条。省文化厅逐一研究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可行且不违背《意见》精神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就文字语句的表述方式作了统一规范。其中采纳意见16条,部分采纳意见20条,未予采纳意见48条,未予采纳的原因主要是有关意见建议不符合中央《意见》精神,不适合我省改革实际,过于微观、过于具体。此外,省文化厅就《意见》中部分内容的理解以及我省拟推行的改革措施多次口头请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中央《意见》起草部门),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和座谈等方式,与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等省直部门就有关改革具体措施进行研讨,达成一致观点,确保我省改革措施既符合中央深化改革要求,又切合我省实际。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通知》(粤委办〔2016〕68号)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印发。
三、基本内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通知》分3部分共13项。
第一部分是明确工作目标,坚持工作原则,共2项。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有效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分类指导,坚持权责一致。
第二部分是突出重点任务,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共6项。包括:明确综合执法适用范围,强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第三部分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共5项。包括: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明确执法机构设置,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服务改革做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