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邝积康 解读《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集聚、自主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现制定《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1〕131号)
2.《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旅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与目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定义,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认定和考核,属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至六条),明确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报、认定程序。要求园区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等。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七至十条),明确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的管理和考核内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园区进行不定期考核,明确给予“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警示”和“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种处理方式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明确《办法》有效期为5年。
四、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48号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0750-327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