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市委编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5日
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在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的相关要求,为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培育意志坚定、体魄强健、素质全面的青少年,厚植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础,现就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设置范围
(一)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体育教练员岗位。
(二)各类国家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省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承担全国以上运动会备战任务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未达到体育教师配比的学校,招收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等,应当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教育研究院(教师发展中心)或相应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统筹解决学区学校体育教练员不足的问题。
二、岗位设置
全省大中小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专岗专用,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编制或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范围内统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
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三、岗位职责
学校体育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具体负责运动专项训练和竞赛组织工作,协助开展学校体育教学。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以及指导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任职条件
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3.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
(二)学历及专业条件
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地市级以上体育运动学校等三年以上专业运动训练经历,且经省级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担任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任职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等级称号。
2.任职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取得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任职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农村和山区等乡村中小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条件。
五、职称体系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级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六、岗位聘用
(一)学校按现有规定程序要求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
(三)体育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在学校体育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四)学校体育教练员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可按规定转任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在取得教练员职称后可按规定转任学校体育教练员。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项目布局,搭建学校体育教练员作用发挥平台。教育、体育部门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原则,根据全国运动会和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比赛项目设置,在学校重点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以及国家和省优势项目、民族传统特色项目,依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等,原则上按照每个项目6:3:1的比例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布局设点,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在学校开展相应项目的体育训练。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相应项目运动队,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应当建立高水平运动队。
(二)畅通人才培养渠道,统筹利用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源。教育、体育部门要抓好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配备相应项目的体育教练员。鼓励各级各类体校与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合作共建,实施“一校两牌”。支持省内各级各类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跨区、跨地域招收相应学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入学,取得优异比赛成绩、具有发展潜力的初中毕业生,可免试或降低录取分数升入具备相应运动项目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中就读就训。鼓励高等院校积极申报设立高水平运动队、开设运动训练专业,探索建立高校和我省重点体校、学校对口招收优秀运动员的人才培养输送机制。支持省优秀运动队与高等院校整建制合作共建运动队,根据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布局设立招生项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我省专业运动员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比例。完善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教育相关政策,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等方式,在不降低学业标准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为优秀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三)提升专业水平,加大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的选聘入校力度。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前八名和亚运会奥运项目上取得前六名,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条件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在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公办学校给予政策性安置。探索建立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在全省学校统筹安置、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研究确定将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退役运动员纳入市县回流引进人才安置等政策范围。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是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体教融合工作的重要抓手,事关全省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和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培养成效。各地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在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推动广大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要充分调动资源,凝聚共识,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突破部门壁垒,化解困难矛盾,确保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落实到位。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市、县(区)可依据本细则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统筹推进,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