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一批特色鲜明、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1〕13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旅规〔2022〕1号),我局起草了《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9日-11月28日期间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逾期不再受理。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48号10楼
电话:0750-3270855
邮箱:jmswgltjcyfzk@jiangmen.gov.cn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0月28日
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集聚、自主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市域范围以内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执行)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自主创新和孵化功能突出,有专门服务机构和平台,形成规模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效应的文化产业功能区域。
第三条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的认定、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辖区内园区的指导、推荐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园区认定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推荐、创建资格评审、两年创建期满验收、认定授予“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程序实施,考核工作从认定次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园区申报与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发展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坚决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并有明确的范围及拐点坐标,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三)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要业态,具有鲜明的市场定位和特色,形成一定规模,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重点打造文旅融合、数字制造、文化创意、节庆会展以及新兴产业等五大板块相关业态的园区优先认定。
(四)园区配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高成长型文化企业、中小型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孵化、研发、技术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
(五)园区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应立足于向集群化、智能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六条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
(一)通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本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三)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推荐材料。
(四)评审。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园区负责人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拟定园区认定名单。
(五)公示。拟定园区认定名单经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通过后,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天。
(六)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授予其为“江门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本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同意后,继续保留园区称号。
第八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请同意保留园区称号的,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警示”。
第九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三)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五)因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主观原因申请退出市级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含基地、集聚区)直接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无须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