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文广新局(文广体育局):
现将《江门市农村文体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2月12日
江门市农村文体协管员队伍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文体协管员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基层文体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文体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文体工作体系,进一步保障广大基层群众文化权益、丰富基层群众文体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文体协管员(以下简称文体协管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农村基层的文体工作岗位;文体协管员应热心文体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农村文体协管员业务指导、教育培训、日常监督等工作。镇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体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村委会负责本行政村文体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文体协管员按聘用合同约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化体育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村文化体育建设计划及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依托文体广场、农家书屋、公共电子阅览室、宣传橱窗等设施,组织群众开展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活动、节庆民俗活动以及体育赛事,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农村适用信息,为基层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了解和提供当地的文化遗产资源和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信息,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和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
(四)协助做好农村电影放映、送戏下乡等文体下基层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作。
(五)管理、维护和保护好村级公共文体设施、设备,指导群众使用各种文体资源,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服务内容不得少于5项并应当公示。
(六)配合各级政府和文化、体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当地文化体育市场管理。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村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文体协管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一年,协管员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文体协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公益文体事业,具有一定的活动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经常参加文化志愿者工作的优先聘用。
(二)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能够确保为村民服务的时间,在职的村委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协管员(大学生村官除外)。
(五)所在村有文物保护单位、非遗项目或属革命、历史文化名村的协管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知识。
第八条 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镇综合文化站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文体协管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选聘方式:
行政村村委会负责聘用本村文体协管员。选聘结果报镇文化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文化、体育协管工作方针、政策情况;
(二)信息反馈沟通情况;
(三)履行日常工作职能情况;
(四)接受培训教育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协管员的考核细则,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文体协管员聘用期满后,由乡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行政村文体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予以续聘。对不胜任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协管员,要重新调整。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体协管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文体协管员可直接续聘。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五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文体协管员教育培训工作。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文体协管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七条 文体协管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镇文化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参加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文体协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体协管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文体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文体协管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文体协管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文化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镇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体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文体协管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安排部署工作。文体协管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文化、体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文体协管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文体协管员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汇报日常工作。镇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文体协管员登记信息汇总表,每年11月25日报送文体协管员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一条 文体协管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相关津贴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解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文体协管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文体协管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经费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