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07]86号
印发江门市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江门市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本着“保留依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打击、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净化社会环境。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设在市文广新局),组长由市文广新局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主管领导担任,人员从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抽调3名骨干人员组成,专门负责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联合执法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日常巡查监管执法;联合执法组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实行“五个一律”:
1、对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2、对有证照经营但超范围经营电子游戏机的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
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内,不得中断、删改或挪作他用,违者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游戏机经营场所不得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违者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依法落实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的治安责任,督促其守法经营。
(五)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门口,必须一律贴上12345投诉电话,并注明辖区派出所名称,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六)建立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准入证标签制度,完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审查审批制度,凡申请开办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文化、工商和公安部门要互相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批。
(七)凡是对已查处过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建立执法汇报督查制度。文化、公安、工商部门或联合执法组,对专项行动期间或日常执法中已查处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情况,须报江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由市综治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经检查,仍存在问题的,由市综治委发出督查通知,限期查处整改。对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整改的有关职能部门,由市综治委发出“黄牌警告”或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落实职能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辖区内有电子游戏机涉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律按省公安厅5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辖区派出所领导责任。
(二)凡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或擅自涂改、转借、出租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当地有关文化、工商职能部门未查处取缔而被上级有关部门或联合执法组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地有关文化、工商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三)凡违规审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审批部门的管理责任。
(四)凡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为电子游戏机违法犯罪经营者充当“后台”“保护伞”的,或有违反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行为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