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05]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粤府[2005]5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文化名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江办发[2004]3号)的精神,加快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步伐,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是我市文化名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把基层文化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切实推进我市基层文化建设。力争至2010年,全市基本建成和完善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公益文化设施网络,形成充满活力的文化体制。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文化设施现代化、文化工作制度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活动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积极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市有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要求,努力建设和完善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公益文化设施网络。至2010年,市区要建成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江门美术馆和市青少年宫等标志性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文化功能;各市、区要完成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要达到国家一级以上标准。
加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基层文化设施覆盖率。每个行政村要建有文体广场、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宣传橱窗等设施;城市社区要配套文化设施,每千户以上的居民小区要建有一个具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功能,便于群众参与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场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196号)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经所在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管理和使用。
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文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利用率。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严禁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要坚决收回,对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机关、学校、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创新基层文化活动方式,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文化活动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村)文化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大力促进广场文化、社区文化、老年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农村文化的发展。
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和外来民工的文化生活。同时要保证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繁荣群众业余文艺创作,继续办好江门侨乡艺术节、江门市群众业余文艺作品评选等活动。积极组织、选拔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全省的文化活动和文艺作品评选活动。鼓励广大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努力创作歌颂侨乡、体现时代风貌和富有特色、催人奋进的群众文艺作品。
深入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鼓励各级艺术表演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电影公司等文化单位送书、送戏、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到基层,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探索灵活多样、广泛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造民间艺术品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设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通过开展普查,建立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对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并将此项活动与文化部“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相结合,至2010年全市创建3个以上“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打造出具有侨乡文化特色的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我市文化与经济发展。
五、发掘历史文化资源,促进文物保护和利用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文物工作方针,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化建设关系,使文物保护利用和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好文物普查登记、馆藏文物清仓建档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划定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建立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推进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镇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继续办好流动博物馆,建设一批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全力推进开平碉楼申报世界遗产工作,在2004年被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基础上,加大对开平碉楼及五邑特色碉楼的保护、开发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掘碉楼的文化底蕴,总结碉楼的突出价值,探索碉楼的保护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开平碉楼和五邑特色碉楼资源,拓展文化旅游事业,繁荣侨乡经济。
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建设以市五邑图书馆为中心的全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并与全国文化信息共享网络联通。各市、区要从实际出发,2006年至2007年重点抓好“共享工程”在行政村的推进工作,争取在2007年年底实现“共享工程”的全面开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加快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力争到2010年市五邑图书馆藏书达到80万册以上,各市、区图书馆藏书达到40万册以上,同时配备流动图书车。
七、建设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适应基层文化建设需要
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网络,有重点地选送基层文化骨干到大专院校深造,为基层文化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建立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等工作规范,逐步推进文化工作人员专业化。
积极推动基层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文化机构的建设,编制、人事部门要依据基层文化机构的性质、工作任务和所在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因素,落实基层文化机构的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将文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借用到非文化工作岗位。切实改善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和倡导社会自办文化,培养和发展社区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村业余文艺队伍。建设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有影响的艺术家、教师和具备文艺专长的居民担任文化指导(辅导)员,指导基层开展文化活动。到2010年,每个社区、村至少拥有1至2名文化指导(辅导)员。鼓励热心文化事业的志愿者到文化馆(站)和图书馆(室)参加公益性服务。
各地要建立和巩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问题。
八、落实基层文化建设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精神,特别是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决议》中提出的文化事业经费“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的要求,把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增长逐年提高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比例。同时,不断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对基层文化事业、公益性文化事业、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以及购书经费的投入。
积极参与国家文化先进县评选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以及“广东省先进文化县”、“广东省文化强镇”的评选,积极推动基层文化建设,对基层文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文化 基层建设 意见